导读: 货币为法律意义上的物之一种。抽象的货币虽为交易之媒介和价值之尺度,但具体的货币,则是独立、有体、能为人力所支配而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得为权利客体的物,完全符合法律上的“物”之构成要件。故在法律尤其是民法、物权法上,货币为物之一种,居于权利客体的地位。 货币为动产。法律上所讲的物有动产和不动产之... |
货币为法律意义上的物之一种。抽象的货币虽为交易之媒介和价值之尺度,但具体的货币,则是独立、有体、能为人力所支配而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得为权利客体的物,完全符合法律上的“物”之构成要件。故在法律尤其是民法、物权法上,货币为物之一种,居于权利客体的地位。
货币为动产。法律上所讲的物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一般说来,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而不动产之外的物皆属动产。货币显非不动产,故学界通说认为其属于动产的一种。
基于货币本身的特殊性,货币所有权的权属确认及其变动的规则也具有鲜明的个性。“于一般之物,所有与占有不妨分别成立,但在货币却不然。在货币之占有与所有的关系上,货币的所有者与占有者一致,称为‘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依此原则,货币的占有者即货币的所有者,货币的所有者必为货币的占有者。”法谚有谓“货币属于其占有者”。也即是说,货币之所有权与货币的占有融为一体,不可两分,这是自货币产生以来亘古不变的规则。此一原则在学界已形成高度共识,并体现在我国学者提出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基于此一原则,占有为货币所有权成立的前提和要件,无占有即无货币所有权,因而在货币所有权的权能中,无须再设“占有权能”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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