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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条例

 2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6-16 9:27:31
导读:《不动产登记条例》以土地为核心,包括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条例》将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是落实《物权法》规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的一项有效手段。同时,也是为未来核定相关税基作准...

《不动产登记条例》以土地为核心,包括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条例》将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是落实《物权法》规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的一项有效手段。同时,也是为未来核定相关税基作准备,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打基础。2013年4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包括72项改革方案、提出明确时间表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规定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

契据登记

契据登记制度,也称形式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契据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2)登记与否不予强制。(3)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4)登记无公信力。(5)登记簿采人的编成主义。(6)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状态,即不仅登记不动产物权的现在状态,而且登记物权变动事项。

权利登记

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权利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首创,并为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权利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3)登记具有公信力。(4)登记采用强制主义。(5)登记簿采物的编成主义。(6)登记以不动产权利的静态为主。

托伦斯登记

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登记不实行全面的强制主义。(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3)登记具有公信力。(4)交付权利证书。(5)登记土地上的权利负担。(6)设置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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