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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门口摆饭锅烫伤邻居娃,谁之过?

 2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6-17 15:38:53
导读: 隔壁的孩子到店里玩耍被烫伤,店方是否应当担责?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双方均有过错。  2013年5月26日上午,在长寿区凤城某餐馆门口,刚学会走路的晨晨(化名)在外婆看护下,在自家经营的茶楼外玩耍。这时,外婆偶遇一熟人并与其聊天,一不留神,刚满1...

 

       隔壁的孩子到店里玩耍被烫伤,店方是否应当担责?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双方均有过错。

  2013年5月26日上午,在长寿区凤城某餐馆门口,刚学会走路的晨晨(化名)在外婆看护下,在自家经营的茶楼外玩耍。这时,外婆偶遇一熟人并与其聊天,一不留神,刚满1岁的晨晨在独自玩耍时碰到了隔壁餐馆放置在门口的热稀饭锅,被滚烫的稀饭灼伤。

  随后,晨晨被急忙送往长寿区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893.9元;经紧急处理后,急转至重庆儿科医院,该院诊断为被热液烫伤II级,烫伤面积12%。先后用去医疗费1万余元,同年10月中旬,晨晨住院治疗右前臂、右手增生性瘢痕伴屈伸功能障碍和下颌部增生性瘢痕,又用去医疗费1万余元。10月下旬,晨晨返回区妇幼保健院就诊。

  今年2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晨晨被烫伤的面积为12%,伤残等级分别属于IX(9)级残和X(10)级残;后续医药费约为3.3万元。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己见。晨晨的外公外婆认为,稀饭锅摆放的位置属于占道经营,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店铺的经营者李林夫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4万余元。

  “他又不是顾客,我们没有义务保护他的安全,凭什么出了事要我担责。”李林夫妇坚持认为,晨晨受伤,主要是因为晨晨外婆未尽到监护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林夫妇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方自担80%的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店方对非顾客也应尽安全义务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续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无论稀饭锅在室外人行道上,或者室内啤酒箱上,都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应当对包括顾客在内的,所有出入餐馆的人尽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营造安全环境,防范危险发生等。

  同时,原告方也有看护不力之处,晨晨刚会走路,看护人应当全神贯注地看护晨晨,晨晨外婆与他人聊天,未注意到晨晨面临的危险,是烫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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