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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工商总局: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霸王条款

 17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6-20 18:29:56
导读: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再度明确:“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样的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属“霸王条款”,违法违规,必须加强监管。尚为音视频播放器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一些经营...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再度明确:“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样的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属“霸王条款”,违法违规,必须加强监管。

尚为音视频播放器

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一些经营者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类条款往往被称为“霸王条款”。

工商总局市场司副司长刘宏伟:各地工商机关在群众关注的美容美发、公用事业、房地产、旅游、汽车销售、电子产品维修等消费热点领域,查处了“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本消费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作废”等一批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这些格式条款看似合理,实则违法,刘宏伟介绍,在银行业、电信业等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问题尤其突出。

刘宏伟:截至2014年3月底,全国工商系统共约谈银行、电信企业7400多次,收缴罚没款2200多万元。

工商部门表示,将继续强化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并将使这项监管常态化。遇有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可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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