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物权法上物的最基本的分类是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是指固定在土地之上的物,如房屋、桥梁、纪念碑等。不动产之外的所有物都是动产。法律上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在于:基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性质的不同,法律上规定的取得丧失动产和不动产的条件手续不同。一般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基于交付皆可... |
1、物权法上物的最基本的分类是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是指固定在土地之上的物,如房屋、桥梁、纪念碑等。不动产之外的所有物都是动产。法律上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在于:基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性质的不同,法律上规定的取得丧失动产和不动产的条件手续不同。一般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基于交付皆可。占有即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则是要经过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另外,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另一意义还在于确定法院的管辖,因为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通常涉及不动产的案件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主物与从物。从物是指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的经常辅助某物使用的物。所以,从物有如下几个构成要件:非主物之构成部分,辅助主物使用,与主物同属一人。区分主物从物意义在于:主物的处分一般都及于从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可替代无物与不可替代物。区分意义在于可替代物可以成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而不可替代物只能作为使用借贷、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4、融通物与不融通物。融通物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而不融通物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
5、特定物与不特定物。特定物是指依标的物的特有属性或当事人意思具体制定的物。不特定物则是根据该种物的普遍属性、品质而确定的不具体的某一类物。物权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债权标的物可以特定物也可以是不特定物。当债权标的是不特定物时,债务人准备的用于履行债务的标的物灭失时,其仍应依约定向权利人交付不特定物。
6、消费物与不消费物。消费物不能反复使用,而不消费物可以反复使用,所以区分意义在于消费物不能成为租赁、使用借贷的标的物。
7、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区分意义在于确定多数人之债是属于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共有终止时,对共有物是实物分割还是折价、拍卖、变卖。
8、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结合物是由数个物结合成一个物,虽其每个构成部分不丧失其个性,但其在整体形态上已是单一物,法律上也将其按单一物相同对待。集合物是由数个单一物或结合物聚合而成,如一群羊,一个企业的全部财产等。区分意义在于:每个单一物、结合物上存在一个物权。集合物的每一个构成物都单独成立一个权利客体。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9、原物与孳息。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物质收益须与原物分离后才能称为孳息。未分离前是原物的组成部分。区分意义在于确定原物所生利益的归属。一般而言,孳息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
播放数:609
播放数:542
播放数: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