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民事类 > 正文

法律知识

国家铁路局拒公开火车票20%退票费被起诉败诉 收20%退票费 国家铁路局被判公开信息

 3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9-11 14:25:44
导读: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 因退票被收取20%服务费,律师董正伟要求国家铁路局公开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遭据,起诉对方。记者昨日获悉,经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国家铁路局败诉,被判对原告公开这份政府信息。  原告要求公开成本遭拒  董正伟起诉称,2013年12月7日,铁路总公司对外宣布,2014年春运期间,...

国家铁路局拒公开火车票20%退票费被起诉败诉 收20%退票费 国家铁路局被判公开信息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 因退票被收取20%服务费,律师董正伟要求国家铁路局公开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遭据,起诉对方。记者昨日获悉,经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国家铁路局败诉,被判对原告公开这份政府信息。

  原告要求公开成本遭拒

  董正伟起诉称,2013年12月7日,铁路总公司对外宣布,2014年春运期间,铁路部门对因旅客原因办理车票改签,且改签后车票的乘车日期在2014年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间的,退票时按票面票价的20%核收退票费。

  董正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就此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

  但2014年4月22日,被告作出被诉答复,内容为“根据国家铁路局的职责,您所申请公开的‘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不属于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据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公开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

  铁路局原答复被判违法

  一中院曾于7月23日和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答辩中,被告则称原告的要求不在公开范围内,且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了原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等”,并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被诉答复,告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同日,被告以挂号信的方式将被诉答复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起诉。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该公开。根据国家铁路局的职责,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属于被告公开的项目。

  据此,对于被告给原告的原答复行政违法,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进行调查、裁量,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原标题:收20%退票费 国家铁路局被判公开信息)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