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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修订草案再次审议,媒体广告又将增五大“禁区”,医疗,烟草,弹窗,虚假,儿童代言被限

 9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4-12-24 9:54:54
导读: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为做广告划出五大“禁区”。对医疗,烟草,弹窗,虚假广告,儿童代言做出了明确限制。 一、医药医疗广告不能宣称“疗效” 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为做广告划出五大“禁区”。对医疗,烟草,弹窗,虚假广告,儿童代言做出了明确限制。

 

一、医药医疗广告不能宣称“疗效”
      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它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二、烟草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
      根据修订草案,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三、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
      修订草案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四、只要与虚假广告“沾边”都将被追责
      修订草案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五、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广告代言人
      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另外,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修订草案还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相应规范,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网络游戏、酒类广告等;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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