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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发新《办法》:“商品已拆封”“促销商品不退”不能成拒退货理由

 5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19 16:57:48
导读:“消费者已拆封,影响了商品完好”,今后,电商要是再以此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将被视为无理拒绝受到处罚。国家工商总局1月15日发布公告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其中,对于“7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款消费”等方面的消费者权益及相应的处罚办...


“消费者已拆封,影响了商品完好”,今后,电商要是再以此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将被视为无理拒绝受到处罚。国家工商总局1月15日发布公告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其中,对于“7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款消费”等方面的消费者权益及相应的处罚办法做出了具体规定。

  7天无理由退货关键词

  针对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遭遇实施瓶颈的问题,“办法”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 

  四种情况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商家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

  1.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2.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3.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根据这项规定,今后“促销商品不参加7天无理由退货”、“商品已拆封就不完好”等,将不能成为拒绝退货的理由;而且,网络商家接到消费者的退货要求后,15天内必须办理退货手续,并在退货后的15天内返还货款。

  如若违规,网络商家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信息保护关键词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新增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办法”则明确了个人信息被泄露、丢失后,商家将面临的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3种行为:

  不得私自使用、泄露、出售强制发送商业信息面临处罚

  1.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2.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3.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其中,个人信息包含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如果有以上3种行为,也将按照新《消法》第五十六条对经营者予以处罚。

  关键词预付款消费

  需约定服务内容和售后要求退款超15日未退也要罚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如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实际消费纠纷中,商家拒绝按约定提供服务,该怎么办?“办法”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具体的补充并明确处罚措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商家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也将按照新《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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