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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保证期间的计算

 608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2-25 14:47:40
导读: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务人偿还债务.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务人偿还债务.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债权人未与债务人约定还款期限,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偿还债务,在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后,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即可向担保人主张.主张的期限为六个月内。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区别的主要标志在于: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保证期间不等于保证之债的诉讼时效,我国的诉讼时效一般分为两种:

   (1)、普通时效2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2)特殊诉讼时效1年:

    a、人身损害;

    b、出售不合格产品;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保证之债的诉讼时效为普通时效,《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2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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