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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哪些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1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2-27 15:38:38
导读: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理事项: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理事项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3条对抽象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4条对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终局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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