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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痴呆立遗嘱是否有效,案例分析

 51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7-15 11:08:55
导读: 父母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处理财产,因老母立遗嘱时患有老年性痴呆,日后却引发了激烈的家庭矛盾而闹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痴呆老人所立遗嘱无效,并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父母留下的4间房屋由4个子女各继承22.5%的产权份额,由孙子代位继承10%的产权份额;遗款12.68万元,当事人按法...

老年痴呆立遗嘱是否有效,案例分析

 

父母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处理财产,因老母立遗嘱时患有老年性痴呆,日后却引发了激烈的家庭矛盾而闹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痴呆老人所立遗嘱无效,并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父母留下的4间房屋由4个子女各继承22.5%的产权份额,由孙子代位继承10%的产权份额;遗款12.68万元,当事人按法定继承各得25360元。


遗产纠纷


  张老汉与朱老太系夫妻,共生育了5位子女。夫妇俩分别于前年与去年先后去世。生前,夫妇俩对财产处理共同立下遗嘱,由张老汉执笔写下了自书遗嘱,并代朱老太签名,朱老太当时患有老年性痴呆。遗嘱上写明,他俩所有的4间房屋除去世的一个儿子外,由其余4个子女各得一间,并希望得房子女照顾并给予去世儿子的子女经济补偿等内容。然而,日后的财产继承却引发了家庭矛盾,其中3个女儿将弟弟和老人的孙子告上法庭请求解决。


  对簿公堂


  在法庭上,3个女儿诉称,在操办父母丧事花费后,仍有存款被弟弟占有。双方协调未果,故要求对父母房屋按遗嘱分割,并对父母存款12.68万元按法定继承分割。


  弟弟辩称,对房屋按遗嘱分配无异议,但其并没有侵占父母存款,其对遗产房屋有过两次大维修,且以后为父母丧事还人情债花费颇多,故要求在分配遗款时能考虑多分点。


  老人的孙子则辩称,不同意按遗嘱分配房屋,因为祖母患有老年痴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遗嘱无效,应将房屋及遗款均按法定继承分割。


  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本案中,由于立遗嘱时朱老太身患老年性痴呆,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故该遗嘱中涉及朱老太的财产分配内容无效,属于张老汉的财产分配内容有效,故系争遗嘱部分有效。因此,属于张老汉的房屋按遗嘱继承;属于朱老太的房屋份额及遗嘱未涉及的遗款12.68万元按法定继承。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关键词:老年痴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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