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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晓鹏犯交通肇事(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获刑

 2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110网  发布时间:2015-07-16 11:19:51
导读: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晓鹏,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张官营镇南营村六组。2009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09]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晓鹏,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张官营镇南营村六组。2009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09]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晓鹏犯交通肇事罪(逃逸),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秋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晓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杜晓鹏驾驶豫D-U0320号三轮汽车沿国道10311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39公里+500米处时,将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赵某某撞倒,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杜晓鹏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叶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杜晓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10月29日被告人杜晓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向被害人的妻子赔偿经济损失136300元。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晓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兴匡、李永宽、闫建伟的证言,叶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现场堪查笔录、照片及公(叶)公(尸)鉴(法医)字[2009]046号法医学鉴定书,叶公交认字[2009]第16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009)叶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晓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杜晓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已与被害人的妻子达成了民事调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晓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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