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2年,一场车祸让扬州的朱女士落下残疾。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下称“江都区法院”)审理,肇事司机涉嫌无证驾驶和车主共同承担车祸全部责任,赔偿朱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为防止肇事方耍赖,朱女士曾向法院申请保全肇事车。此后,肇事方不肯赔付,朱女士一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才知道,肇事车已被法院单方... |
2012年,一场车祸让扬州的朱女士落下残疾。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下称“江都区法院”)审理,肇事司机涉嫌无证驾驶和车主共同承担车祸全部责任,赔偿朱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为防止肇事方耍赖,朱女士曾向法院申请保全肇事车。此后,肇事方不肯赔付,朱女士一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才知道,肇事车已被法院单方面放走。此外,当初判决书上的审判员和实际审判人并非同一名法官。4月27日,现代快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江都区法院有关人员承认当初判决存在过错,并表示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
解除保全须告知权利人
针对江都区法院方面的做法,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广桂律师认为,按照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担保书解除财产保全,但应当告知权利人;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用等值的东西做担保,如果担保人以个人信誉担保,法院则要审查担保人履行能力。陈某姐姐用什么方式向江都区法院提出担保的,其是否具备担保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法院单方面放走保全车辆,导致当事人无法获得赔偿,其有义务向担保人进行追责。
此外,审案的法官和判案的人应当是同一人或同一个合议庭,如果最后的落款人没有参加审判,而审判的人没有在判决书的最后落款,属严重的行政过错,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江都区法院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自行纠错。”周广桂称,再审时,朱女士也可将担保人作为被告一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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