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05年7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发生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无原始现场,肇事车辆移动,现场无任何痕迹,证据灭失。 案发后,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赵玉金被松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坚持自己无罪的赵玉金上诉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 |
2005年7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发生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无原始现场,肇事车辆移动,现场无任何痕迹,证据灭失。
案发后,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赵玉金被松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坚持自己无罪的赵玉金上诉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重审后,赵玉金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依然坚持自己无罪的赵玉金再次提起上诉。
2006年8月25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赵玉金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被哈尔滨电视台以《事故无现场》为题报道过的交通事故案件,一时间成为当地百姓热议的话题,当地法律界也极为关注该案。
法律界人士:普遍存在不同看法
2006年3月12日、5月14日,哈尔滨电视台《方圆之间》栏目以《事故无现场》为题报道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以后,不仅在当地百姓中引起震动,也在法律界引起反响。黑龙江高盛律师 集团律师王旭辉、黑龙江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静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当地211医院对丁日发的病情摘要记载,入院查体时发现其胫骨结节处有一骨牵引针。王旭辉对此认为,从鉴定材料来看这个证据链就断了,这样就导致鉴定结论依据的材料不够完整 ,得出的结论(丁日发因车祸重伤)肯定也是不够准确的,起码说是不全面的。
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赵玉金“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保护现场,而驾车逃离现场”。对于这一点王旭辉认为,假设认定赵玉金逃离现场,但他的逃逸行为不是导致本案 现场灭失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此责任不能归赵玉金一个人承担,双方驾驶员都有责任保护现场。
对赵玉金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陈静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本案特殊情况是被告人没有承认自己当时明知他人已经受伤或者车辆有损失而逃跑的, 所以根据刑诉法规定,就需要有充分确实的其他证据来证明,如果没有达到充分确实,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而从本案情况来看,其他证据并没有达到充分确实。
对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证据效力问题,陈静律师告诉记者,责任认定既然作为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应把其作为证据来审查,看认定是否恰当、是否充分确实?尤其 此案为刑事案件,如果在其中两个条件都可能不确定的情况下,作为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规定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丁日发的代理人石伟新女士认为,如果有相反的能够推翻责任认定的证据,在法院可以提出来,而本案中赵玉金没有提出这种可以推翻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的证据,法院以责任认定作 为案件事实的依据是正确的。
陈静和王旭辉两位律师则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由具体的办案人进行现场勘查、现场作笔录,最终作出责任认定的。与医疗事故鉴定不同的是,医疗事故鉴定不是经治医生本人或者 医生本院人员进行鉴定,而是从专家库中的专家随机抽取出来的专家进行鉴定。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话,可以在此申请重新鉴定,而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却是一次终止,当事人没有再 次申请认定的权利。
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确定为证据的一种,但从证据形式的角度来看,并没有明确这种责任认定属于哪一种证据,“并且还没有规定对于这种证据如果不认可 的话,通过一个什么样的救济途径能够改变这种责任认定”。对于陈静的这个说法,黑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王元庆指出:“在现实工作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还得通过后续立法 或者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思考:责任认定不服如何解决
2006年8月25日,赵玉金的父亲看到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书之后,“心一下子沉入无底深渊”。
弟无助疲惫的神态就可以看出他承受着怎样大的压力。”
赵玉凤给松北区政法委领导写了一封申诉信,希望领导对这起“仅凭三方当事人相互矛盾无法印证的陈述作为认定责任”的无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案予以关注,“这是我用笔墨和眼 泪和写的心声,是一个弱者对法律正义的期待”。
这起交通肇事案发生后,原本关系和睦的两个家庭变得反目为仇,丁日发长期卧床不起,饱受伤病的折磨和痛苦的煎熬,而年纪轻轻的赵玉金也为此身陷囹圄,饱受铁窗之苦。
记者无意对该案判决是非进行评说,但陈静、王旭辉、王元庆等法律界人士所提出的“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如何解决”这一类问题,却是值得人们思考的。在现实中,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司法救济途径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而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我们也期待着有关部门能尽快解决这些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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