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姚某2007年曾与合肥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姚某以公司销售员名义对外销售产品,报酬为销售价减去低价的差额,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2009年11月约定发生改变,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也按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了社保,此后不久,姚某辞职,并要求公司为其补办自2007年以来的社保,但仲裁中,其要求被... |
姚某2007年曾与合肥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姚某以公司销售员名义对外销售产品,报酬为销售价减去低价的差额,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2009年11月约定发生改变,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也按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了社保,此后不久,姚某辞职,并要求公司为其补办自2007年以来的社保,但仲裁中,其要求被驳回。
以案说法:人社部门认为,合作协议只能证明双方间的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处理应适用民事法律、法规调整,而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受到劳动法律保护的应自2009年11月双方签订合同,建立真正劳动关系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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