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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实际案例分析

 14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找法网  发布时间:2015-07-17 15:58:22
导读: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遗赠受领人.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单方\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权利,遗嘱人不得把债务转移给受赠人。 案例:农民甲系独生子,一生未婚...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遗赠受领人.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单方\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权利,遗嘱人不得把债务转移给受赠人。


  案例:农民甲系独生子,一生未婚。其父母早年亡故。一九八O年四月甲立下这样一份书面遗嘱:他终年后,他的三间房屋送给侄子乙。后来,乙于一九八三年初病亡,同年十二月甲亦病故。村民委员会料理了甲的丧事后,准备将其遗产屋三间改建为村里的青年文化活动定。但乙的妻子却以叔叔甲生前已立有遗嘱要将这三间房屋送给他的丈夫乙,现在该房产应由她来继承为由,抢先将这三间房屋占为己有。请问,按照法律规定,甲所遗三间房屋该如何处理?


  农民甲生前于一九八O年四月用遗嘱的方式,将其所有的三间房屋遗留给非法定继承人的侄子乙,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叫遗赠。我国继承政策规定,遗赠于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则遗赠无效。现乙先于甲死亡,故应视甲的遗赠无效,甲死后,乙的妻子要求继承这三间房屋是没有理由的。甲没有法定继承人,遗赠又无效,其遗产则属于无人继承的财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据此,甲的遗产房屋归村民委员会所有是合法的。但如果乙及其妻子对死者生前尽了赡养义务,可从死者遗产中,考虑分给乙一些份额,乙死后,这一份额可由其妻继承。


关键词: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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