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水母网8月5日讯 昨天,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一系列工伤保险的新规定,旨在顺利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工伤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据了解,工伤保险新规定是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转发劳动保障部和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烟台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烟... |
水母网8月5日讯 昨天,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一系列工伤保险的新规定,旨在顺利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工伤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据了解,工伤保险新规定是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转发劳动保障部和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烟台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烟台工伤保险新规定主要有六大热点:
●事故伤害要快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报告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事故伤害造成死亡或一次性伤害3人以上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补正材料、提交证据有期限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需补正材料的期限,以及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提交证据的期限,一般为30日。
●仲裁确定劳动关系
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进行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定。
●伤残津贴调整有道
五、六级伤残职工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规定了国外发生工伤医疗费处理办法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在国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比照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同类病种费用支付,超出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明确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具体情形
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另悉,烟台工伤保险新规定还涉及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计发待遇、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工伤保险责任以及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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