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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继承 继承后的使用权是谁的

 10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7-20 9:32:26
导读:案情经过 1953年,某市政府发给王某堂祖母《土地房产所有证》,其上记载房屋两间,占地与一条南北村道相邻,面积378.67平方米。王某父亲占有使用的房屋也有两间,位于王某堂祖母房屋西侧村道之西,面积181.33平方米,不过王某父亲未持有权属证书。王某堂祖母的子女因故过早离开了人世,所以王某堂祖母逝世...

案情经过
  1953年,某市政府发给王某堂祖母《土地房产所有证》,其上记载房屋两间,占地与一条南北村道相邻,面积378.67平方米。王某父亲占有使用的房屋也有两间,位于王某堂祖母房屋西侧村道之西,面积181.33平方米,不过王某父亲未持有权属证书。王某堂祖母的子女因故过早离开了人世,所以王某堂祖母逝世时,已无直系亲属作为继承人。王某父亲料理完王某堂祖母丧事后,依照村规民约和当地习惯,继承了王某堂祖母的房屋。王某父亲去世后,包括王某堂祖母房屋在内的全部房屋由王某继承。
  庄某祖辈与王某一家生活在同一村庄,多年毗邻。尽管庄某父母对王某父亲占用的房屋权属一直存有异议,但因考虑到邻里关系,没有挑起争端。庄某父母去世后,庄某于2007年12月从某市房屋档案馆调取到先人翁某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证实:庄某存有异议的房屋系其先人宅子,占地为其先人分得的旱地园,面积287.33平方米,四至为东至室墙,南至一株大树,西至一株大树,北至宅墙。庄某认为,如果按照这张平面图,王某父亲占用的房屋位于庄某先人的用地方位内,尽管几十年过去了,两株大树已倒塌,但争议地块确属庄某的祖宗地。
  就在王某拆除了继承房屋,准备新建住宅时,庄某拉运石头堆放在诉争宅基地的围墙基础和宅基地内,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阻扰王某施工。
  王某诉称:堂祖母和父亲的房屋由王某继承,相应宅基地使用权也由王某继承。庄某的行为已侵犯王某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请求法院确认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判令庄某、搬出堆放在王某宅基地内的石头。
  庄某辩称:根据《继承法》,只有公民的私有财产才可以被继承,遗产并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王某不能把宅基地当做私有财产来继承。王某至今未取得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证,不是合法的使用权人。庄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宅基地上的房屋历史上确由王某堂祖母、王某父亲占有使用,王某对祖上的房屋依法享有继承权,因继承房屋所有权从而享有相应宅基地的使用权。遗产范围固然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但王某不是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而是依法继承宅基地上个人所有的房屋,所以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庄某提供的翁某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权属登记调整中未经过重新确权,翁某生前对王某父亲的占有事实也未提出过异议,现庄某主张权利,于法无据。确认:王某继受使用王某堂祖母两件房屋及王某父亲两间房屋,占地面积八分四厘,计560平方米,宅基地连成一片,使用权由王某享有。庄某辩解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判决:限庄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出堆放在王某宅基地内的占地50平方米左右的石头。
律师说法
  本案焦点是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可否被继承。以下是对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继承中的关系、继承方式与继承人范围、继承后物权公示方式等问题的分析。
  (一)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1. 宅基地房屋可被继承,相应宅基地使用权随之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可被继承。“合法财产”的范围在该条及《民法通则》第75条做了列举,包括公民的房屋、林木、生产资料等。公民的房屋不仅包括城市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包括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后者没有做例外规定。从遗产范围来看,主要是被继承人享有所有权的物,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可否纳入遗产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意义在于能藉此建造房屋,既然公民的房屋已被纳入遗产范围,根据《物权法》第147条认的“地随房走”原则,其占地方位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处分,随之继承。
  2.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与否,与其权利性质密切相关。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具有浓厚的社会保障性质,申请人无偿取得,法律确保“一户一宅”,居者有其屋;申请人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对村民身份具有强烈的依附性,这种依附性阻断了它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转让的链条,不管是通过继承,遗赠,还是采取出售、赠与等方式。在法律条文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缺乏依据,不具有合法性。若宅基地上尚无房屋,或曾有房屋但房屋坍塌、灭失、被拆除,宅基地赖以衣服的房屋遗产不复存在,则宅基地使用权回归集体经济组织,而不能被继承。
  3. 本案继承人拆除宅基地房屋的法律意义
  本案王某主张继承其堂祖母和父亲的房屋,并随房屋一并使用相应宅基地是正确的,庄某辩称遗产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王某不能把宅基地当做私有财产来继承也是正确的,二者并不矛盾,因为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合法继承。
  本案特殊情节在于,王某将祖上遗留的房屋做了拆除处理,王某以拆除的事实行为消灭了继承房屋的物权,同时也宣告了继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终结,宅基地回归到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王某试图新建住宅缺乏土地使用权依据。倘若换一种情形,王某对祖上的房屋进行翻修改建,宜认定为添附行为,无损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王某仍然为权利主体,这与拆旧房建新房创设物权存在本质区别。法院认定王某继受使用祖上房屋不错,但在王某拆除祖上房屋后,法院还认定王某继续使用诉争宅基地,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被单独实际继承,违反现行土地政策。
  (二) 宅基地房屋继承方式及继承人范围
  对于宅基地房屋继承的方式及继承人范围,目前并无法律条文作出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如同其他私有合法财产,无论被法定继承,还是通过遗嘱指定一人或数人继承,或者赠送给国家、集体,都属于所有权人对不动产物权的合法处分,依法产生物权流转的法律效果,继承人或受赠人依法取得遗产无权。
  尽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并未限定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法律也未规定丧失成员资格将导致房屋所有权消灭。当拥有宅基地房屋的村民通过招工、提干、考学、婚姻等方式落户城镇时,其仍然是房屋所有权主体,有权继续使用相应宅基地。现行土地政策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更严厉禁止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然而,并非否定城镇居民通过继承取得农民住宅的所有权,并进而使用宅基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关键词:宅基地房屋继承以及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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