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申请贷款人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审核资料:1、如实填写《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一式两份;2、申请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3、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5、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未婚的需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6、配偶也须出具以上相同证明;7... |
申请贷款人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审核资料:
1、如实填写《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未婚的需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6、配偶也须出具以上相同证明;
7、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企业集资建房的提供单位集资建房的定点,计划、开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8、首付购房款总额30﹪的有效收据原件(复印件)。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市人民政府《绵阳市市级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绵府发[2001]23号、绵府办《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绵府办发[2005]10号文件精神,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降低职工购房融资成本的政策效应,支持和鼓励我市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法实行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代为办理,市财政监督。
一、贷款对象和范围
1、凡具有绵阳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江油分中心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连续缴存的在职职工,在绵阳市辖区内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江油分中心申请职工个人住房贷款。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绵阳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申请贷款。
二、申请贷款人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江油分中心提供以下审核资料,并进行面谈、捺印。
1、填写《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一式贰份。
2、夫妻双方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证明(不在本辖区工作的,应由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据证明)(2份)。
3、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4、夫妻关系证明(离婚证明、未婚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
5、申请人根据贷款情况提供: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2份);②集资建房的提供单位集资建房的定点、计划、开工许可证(复印件2份);③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预售合同原件(复印件2份);④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2份)和缴纳契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原件(复印件2份);⑤大修住房的,提供有权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原件(复印件2份);⑥自建住房的,提供有权部门批准文件、自筹资金证明。
6、首付购房款总额30%或20%的有效收据原件(复印件2份)。
①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拆迁安置房、解困房)的,首付款比例按不低于20%执行。
②购买普通商品房、二手房的职工,首付款比例按不低于30%执行。
7、申请人根据贷款情况应提交受托银行相关材料:①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证明;②房地产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③保证人资信证明及其同意提供的担保证明;④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施工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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