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六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一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为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 |
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六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一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为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依法宣告死亡率,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给其供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 1990年1月26日)
企业单位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
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停发其退休待遇。有关退休人员下落不明期间其他情况下待遇的处理,仍执行劳办险字〔1990〕1号文件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1993年10月22日)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失踪后,其待遇如何处理?
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意见处理,即: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
——《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的复函》人办函〔2000〕18号(2000年2月28日)
播放数:607
播放数:542
播放数: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