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 县 财 政 局关于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县内各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2012年4月,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纳入市级统筹,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 |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 县 财 政 局
关于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职工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内各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
2012年4月,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纳入市级统筹,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61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发[2009]4号)精神,现就我县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付对象及资金来源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县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及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县财政年初安排专项资金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参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范围规定执行,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以内且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县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其余部分生育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负担。具体定额标准如下:
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
费用类别
支付标准
备注
分娩
顺产
1500元
限额支付
难产
2100元
限额支付
剖宫产及宫外孕
3100元
限额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和生育并发症种类参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执行。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计划生育手术和生育并发症支付标准
生育并发症
范围
报销比例
≤500元
100%
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
>500元,≤1500元
80%
>1500元,≤2500元
70%
>2500元, ≤3500元
60%
>3500元
50%
计划生育手术
包括安/取环、安/取皮埋、绝育手术、人工流产术等
500元
限额支付
三、生育医疗费用办理程序
县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生生育及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时,单位或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全部医疗费用后,于次月的1—10日(2012年度需在2013年1月10日前报送),由用人单位汇总后,报县医保局工伤和生育科审核支付相关费用。
四、报账时提交的资料
(一)报销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出生医学证明书》复印件;
(五)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处方费用清单、诊疗证明书、出院证等有关凭据。
五、资金管理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生育医疗专项经费,并实施监督检查。县医保局对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加强管理。同时,开设生育医疗费用支出专户,用于专账核算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生育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
六、执行标准
执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县财政局
2012年11月23日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23日印发
播放数:607
播放数:542
播放数: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