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案情简介:尹老先生和老伴郭老太生前共育一儿一女。自女儿出嫁后,两位老人就和大儿子一家三口幸福地生活在一起,他们所居住的房屋产权人是尹老先生、郭老太和儿子,是由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 的。由于年事已高,尹老先生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所以尹老先生和老伴郭老太商量,打算将所住的房屋留个遗嘱给唯一的孙子。然而尹... |
案情简介:
尹老先生和老伴郭老太生前共育一儿一女。自女儿出嫁后,两位老人就和大儿子一家三口幸福地生活在一起,他们所居住的房屋产权人是尹老先生、郭老太和儿子,是由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 的。由于年事已高,尹老先生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所以尹老先生和老伴郭老太商量,打算将所住的房屋留个遗嘱给唯一的孙子。然而尹老先生就自己书写了一份遗嘱,写明:“同老伴商量过将自己的房给孙子”,并且在遗嘱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而后在这份遗嘱上尹老先生写了自己生病的几个时间段并注明了日期。写好遗嘱 没过多久尹老先生的病情就恶化了,最终其因医治无效而离开人世。尹老先生去世后,老伴郭老太就将尹老先生的遗嘱拿出来了孙子,由于孙子在大学里学了法律,知道尹老先生给自己的遗嘱在法律上应当叫遗赠,然后咨询过律师后知道,遗赠是要自己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所有孙子就书面向该房屋的另外两个继承权人即爸爸和奶奶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尹老先生的女儿知道此事后,认为这个遗嘱没有明确写遗嘱的日期,而且遗嘱内容中继承的标的“住房”也不明确,而且自己的父亲是生前想房屋过户给孙子的,而不是死后过户,由于自己的父亲生前没有执行,所有现在遗嘱就应该是无效的。由于双方的意见不一致,无奈之下,尹老先生的孙子将尹老先生的女儿等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屋产权1/3的份额。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遗产。本案中,关于该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虽然该遗嘱没有特别明确的书写日期,但有其他相关的日期,而且从现有证据看,被继承人尹老先生只留了一份遗嘱,该遗嘱日期的不明确并不会导致与其他遗嘱产生冲突的情形,同时该遗嘱有立遗嘱人本人的签名,所以应认定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尹老先生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合法有效。对于尹老先生的女儿提出的该遗嘱中“住房”不明确, 但其并未能举证被继承人尹老先生名下还有别的住房,所以按照常 理该“住房”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尹老先生生前居住的房屋。综上所述,尹老先生的孙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尹老先生孙子的诉讼请求,判决尹老先生名下的该房屋产权1/3份额归其孙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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