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一)遗嘱人年老体弱;(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其中“年老体弱”是指年满七十岁以上且因身体虚弱影响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 |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一)遗嘱人年老体弱;(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其中“年老体弱”是指年满七十岁以上且因身体虚弱影响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的老人。和其他形式的公证一样,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就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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