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离婚、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协议约定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问题,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下面为您介绍。案情介绍:赵女与王男结婚七年,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共20万元,归赵女所有;另,王男一次性给付赵女30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王男以费用超出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给付。... |
离婚、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协议约定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问题,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下面为您介绍。
案情介绍:
赵女与王男结婚七年,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共20万元,归赵女所有;另,王男一次性给付赵女30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王男以费用超出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给付。
那么,王男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赵女是否能通过诉讼要回该笔费用?
其后,赵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王男支付剩余的30万余。
最终法院认定王男应履行离婚协议义务,支付30万元。
律师解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费用,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本案中,即使王男承诺给付赵女的钱款大大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应该履行。因此,赵女有权利要求王男继续支付。
一般认为,法律一般支持,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费用;对于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此一约定有悖法律、有违道德,并且不利于家庭稳定,一般会被认为为无效;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单方给付财产约定,一般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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