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朱先生和孙女士2008年登记结婚,朱先生是家中独子。2009年10月,朱先生与孙女士以夫妻双方财产购买了位于昌平区别墅一套,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朱先生一人的姓名。2012年3月,朱先生出车祸去世。2012年7月,朱先生父母二人找到孙女士,要求收回房屋,孙女士以自己对该房屋也有产权为由拒绝,并认为二老只能... |
朱先生和孙女士2008年登记结婚,朱先生是家中独子。2009年10月,朱先生与孙女士以夫妻双方财产购买了位于昌平区别墅一套,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朱先生一人的姓名。2012年3月,朱先生出车祸去世。
2012年7月,朱先生父母二人找到孙女士,要求收回房屋,孙女士以自己对该房屋也有产权为由拒绝,并认为二老只能对朱先生所有的份额继承。朱先生父母拿出儿子一直放于其处的产权证,上面仅仅登记有朱先生一人的姓名,所以他们认为这是朱先生的个人财产,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对朱先生其他遗产,双方当事人并没有争议,只对这套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孙女士出具当初买房时自己的出资证明,认为房屋为她与朱先生生前的共同财产,最终法院支持了孙女士的主张,对朱先生所有的该房屋份额即二分之一,由朱先生父母、孙女士三人各得三分之一。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财产的,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本案所涉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朱先生一个人的名下,但确实是朱先生与孙女士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朱先生父母也不能证明该房屋仅由朱先生一人所有,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朱先生一个人名下,也不能改变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一旦该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就应先将另一方所拥有的份额除去再开始继承。本案中除去了孙女士对该房屋的份额即二分之一,剩下的部分,由于朱先生未留遗嘱且孙女士与朱先生父母属于同一顺位继承人,所以均分给三人。法院的判决于情于法都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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