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于1998年进入北京某外资公司,公司将我外派到长沙分部开展工作,担任长沙分部的负责人。公司在我到长沙工作后,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我的月工资以及其他事项,同时约定发生争议,若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去年,因为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对我进行任何补偿... |
我于1998年进入北京某外资公司,公司将我外派到长沙分部开展工作,担任长沙分部的负责人。公司在我到长沙工作后,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我的月工资以及其他事项,同时约定发生争议,若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去年,因为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对我进行任何补偿。我向长沙分部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仲裁委计算赔偿金的标准是按照湖南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请问,我不服仲裁可否去法院起诉?我可不可以要求按照北京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金?
刘女士:
你对该仲裁不服,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你可以向北京或者长沙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你与注册地在北京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长沙,但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按照公司的注册地即北京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北京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湖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你可要求按照北京的标准计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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