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民事类 > 合同纠纷 > 正文

法律知识

山东省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规定

 91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中国早教网  发布时间:2015-07-22 17:10:17
导读:夫妻第一胎是女儿。男方为农村户口(还有一弟弟),女方是城镇户口(女方是上大学后带出去的户口,虽然户口为城镇但一直在农村居住),请问在河北沧州的话他们生育第二胎吗?如果不行的话怎么罚款?行的话接下来需提供什么资料来避免被罚?谢谢!解答:2011年初,国家计生部门正在研究允许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简...

夫妻第一胎是女儿。男方为农村户口(还有一弟弟),女方是城镇户口(女方是上大学后带出去的户口,虽然户口为城镇但一直在农村居住),请问在河北沧州的话他们生育第二胎吗?如果不行的话怎么罚款?行的话接下来需提供什么资料来避免被罚?谢谢!

解答:2011年初,国家计生部门正在研究允许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简称“单独”)生二胎问题,计生部门正在进行适度放宽独生子女准生“门槛”的调研。同时,我国各地对此也有相关的二胎政策。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广东准“单独”二胎政策 广东计生委主任表示,国家计生部门正在研究允许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简称“单独”)生二胎问题。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