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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因公受伤,获得抚恤待遇

 44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辽宁法治网  发布时间:2015-07-22 17:16:54
导读:公务在身,外出办事,途中遭遇车祸,造成人身损伤。这样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不是一起两起。受伤的人员如果是为单位外出办事受伤,在享受了所在单位的一定抚恤补偿之后,肇事者还需要为交通事故的受损者承担赔偿责任吗? 咱们一同看看下面这段案例。 虚拟案件编号 SH15 1号主人公:李阳,男,24岁,某机关公...

公务在身,外出办事,途中遭遇车祸,造成人身损伤。这样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不是一起两起。受伤的人员如果是为单位外出办事受伤,在享受了所在单位的一定抚恤补偿之后,肇事者还需要为交通事故的受损者承担赔偿责任吗?
  咱们一同看看下面这段案例。
  虚拟案件编号 SH15
  1号主人公:李阳,男,24岁,某机关公务员
  2号主人公:高兰,女,33岁,某公司经理
  简要案情:李阳是一名大学刚毕业不久考入某机关的公务员。机灵、肯干的李阳承担了单位内部所有的“跑外”业务,每天和司机师傅外出办事,很是辛苦。他所在单位的领导和同事都很喜欢李阳,大家时常夸奖李阳“踏实、肯干”。可是,前不久的一天,李阳在外出办事时,却遭遇了一场车祸。当天下午,天色逐渐暗淡下来。忙碌了一天的李阳和司机师傅老张匆忙从某地往单位赶。途经一处交通岗时,由于光线不够,一辆疾驰而来的轿车将李阳和老张所开的面包车撞出很远。因撞击部位正巧位于李阳乘坐的位置,李阳当场昏厥过去。幸好抢救及时,李阳并无生命危险。但由于伤势较重,李阳在医院接受了很长时间的治疗。事发之后,李阳所在单位给予李阳一定的抚恤补助,交警部门同时认定此次事故肇事的轿车承担全部责任。可在接下来的诉讼过程中,驾驶轿车肇事的高兰却认为,李阳既然享受了国家的抚恤补偿,就不应该再要自己的“第二份赔偿”,否则就是“树长两层皮”。为此,双方争执愈发激烈,最终对簿公堂。
  双重赔偿 要得有理有据
  看过这则案例,答案不言自明。从起码的道理来讲,无论李阳是否获得单位的抚恤补偿,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的肇事司机高兰都应该为此付出代价、承担责任。否则高兰将不付任何代价地“零成本”肇事。李阳理应获得“双重赔偿”。但是,其中的道理是什么?打官司不能只讲“感觉”,重要的是要讲明其中的法律道理。只有这样才能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权益,才能明辨是非。
  咱们先一同分析一下李阳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理由。因公受伤的工伤补偿与交通肇事的侵权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分析角度。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办事受伤,所享受的抚恤补偿是一种福利待遇。该待遇是国家机关或机关单位解决受伤的工作人员后顾之忧而给予的物质保证。以本案来说,李阳的抚恤补偿承受的对象是国家财政,李阳享有抚恤补偿待遇的请求权,该补偿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补偿。
  而高兰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导致李阳人身损害的赔偿,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属于私法领域内的赔偿。在此过程中,李阳主张的权利是人身赔偿请求权,是侵害赔偿请求权的一种。综合两个赔偿的理由来分析,这两种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同。
  抚恤待遇 全部无条件获得
  讲到这里,很多读者会认为李阳还算是幸运的。保住了性命不说,单位还比较讲理,他的工伤待遇很顺利地得到了认可。而很多朋友在工作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却迟迟得不到补偿。这该怎么办呢?在平时的法律咨询中,也有很多朋友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下面,我们一同来看看法律的相关规定。
  同样以此案为例,李阳获得了高兰的赔偿后,其工伤的抚恤补偿同样也不能因此而减少。工伤待遇的享受,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没有理由不执行。即便是公务员身份的,也是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企业职工、雇工而言,《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单位是没有权利减少、降低、克扣抚恤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得以获得了侵权人的赔偿为由而拒绝支付相应抚恤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享受工伤抚恤补偿是一种待遇,请求侵权人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两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在两者一同享受的同时,不能相互抵消。哪一方拒绝权利人的请求,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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