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宝宝09年9月份出生,现在产假已经结束,因为本人身体不好,而且暂时没人帮忙照顾宝宝,想继续请假。 1.现在请病假,提供医院门诊病假条,公司是否有权利不批准? 2.如果不批准,但是目前情况确实无法上班,怎么处理比较好? 3.如果批准请假,按照有关规定,工资及保险应该如何处理? 4.如果公司在此阶段让我... |
宝宝09年9月份出生,现在产假已经结束,因为本人身体不好,而且暂时没人帮忙照顾宝宝,想继续请假。
1.现在请病假,提供医院门诊病假条,公司是否有权利不批准?
2.如果不批准,但是目前情况确实无法上班,怎么处理比较好?
3.如果批准请假,按照有关规定,工资及保险应该如何处理?
4.如果公司在此阶段让我自动离职的话,我是否可以和公司协商要求赔偿,如果公司不同意赔偿,我又不自动离职,依据有关规定应该如何处理呢?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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