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民事类 > 合同纠纷 > 正文

法律知识

竞业限制不是终生限制

 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5-07-23 17:11:43
导读:【案例】 小柳是一燃气厂燃气炉技术开发部的工作人员,他参加了该厂燃气炉新工艺的开发研究工作。参加这项工作后,厂方拿来一份打印好的竞业限制协议,让小柳签字。协议规定,参加工艺研究的技术人员,退休前不得离厂,退休后离厂,不得从事相关研制行业。这个协议对参加研究技术人员的限制,是不是过头了。【分析】 竞业...

【案例】

  小柳是一燃气厂燃气炉技术开发部的工作人员,他参加了该厂燃气炉新工艺的开发研究工作。参加这项工作后,厂方拿来一份打印好的竞业限制协议,让小柳签字。协议规定,参加工艺研究的技术人员,退休前不得离厂,退休后离厂,不得从事相关研制行业。这个协议对参加研究技术人员的限制,是不是过头了。

【分析】

  竞业是指有竞争关系的行业,竞业限制是对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业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作出了关于保密和竞业限制的规定。但限制不是“不受限制”的。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不是终生限制,小柳单位的协议是违法的。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