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例】 小何毕业于某大学食品专业,大学毕业后被一知名乳豆制品厂录用,安排到了厂里的技术开发部工作。厂方与他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可保密意识不强的小何上班工作不久,在酒桌上竟将厂子的配方、工艺流程等机密说给了某乳制品厂的同行,使乳豆制品厂蒙受了重大损失。为此,乳豆制品厂准备与小何解除劳... |
【案例】
小何毕业于某大学食品专业,大学毕业后被一知名乳豆制品厂录用,安排到了厂里的技术开发部工作。厂方与他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可保密意识不强的小何上班工作不久,在酒桌上竟将厂子的配方、工艺流程等机密说给了某乳制品厂的同行,使乳豆制品厂蒙受了重大损失。为此,乳豆制品厂准备与小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有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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