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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

 1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5-07-23 17:17:29
导读:【案例】 任小姐被某公司聘为文员,工作范围包括前台接待、电话咨询、电脑录入、客户联系、后台文档、保密资料管理、企业高层会议记录、科研会议记录等。因了解企业核心机密,入职企业与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违约金、补偿金,可对二金的具体数额没作具体规定。任小姐辞职去了外省,每月企业...

【案例】

 任小姐被某公司聘为文员,工作范围包括前台接待、电话咨询、电脑录入、客户联系、后台文档、保密资料管理、企业高层会议记录、科研会议记录等。因了解企业核心机密,入职企业与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违约金、补偿金,可对二金的具体数额没作具体规定。任小姐辞职去了外省,每月企业应给付她多少竞业补偿费,劳资双方发生争议。

【分析】

  因法律无具体规定,只能根据双方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应根据禁止时间越长补偿金越高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确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2/3计算。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可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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