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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先予执行的重要性

 12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律快车  发布时间:2015-07-27 9:56:31
导读:劳动仲裁中先予执行的重要性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是指对于特定的一些情形紧急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初步审理后,对案件中急需处理的部分争议在终结裁决之前先行作出的裁决。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约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先予执行或先行给付制...

劳动仲裁中先予执行的重要性

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是指对于特定的一些情形紧急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初步审理后,对案件中急需处理的部分争议在终结裁决之前先行作出的裁决。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约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先予执行或先行给付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的另一种措施。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性程序制度。适用先予执行制度限于给付之诉,但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都适用该制度。能够适用先予执行制度的案件,一方面案件所涉标的直接与当事人的基本生活相关,不实施先予执行制度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是情况紧急不实施先予执行可能影响生产。先予裁决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制度的建立,第一、体现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先予裁决、先予执行的权利人是弱势群体,其诉讼的标的,即:医疗费用、工资的追索,是为了自身生存和生活所急需,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支付,权利人的伤病将得不到及时治疗,自身和养家糊口的费用没有保障,对其生命和生活都将构成威胁;第二、 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意味着安宁有序,蕴涵着富足安康,是数千年积淀起来的中国文化的精髓,也是普通平民百姓的最深层的内心诉求。现实的东西总是需要借助一种现实的力量才能实现,即法律和制度。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够充分保护权利主体追逐自身利益的权利,才能够平衡社会矛盾,也才能够激励权利主体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进而从根本上消灭社会不和谐的根源——贫困。 和谐社会不是脱离法法律和制度的和谐,而是依靠法律和制度的和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一个个弱势群体,名义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有的劳动者的劳动工资不能得到及时足额到位,因工负伤和患病的医疗费得不到及时的支付,要改变这种现状,法律和制度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是必不可缺的。第三、有利于打“黑”治“懒”。我们经常听到,某企业经营者拖欠职工工资,尤其是用人单位规模较小,或是私营企业,经常发生私营业主蓄意隐匿财产逃避支付所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有的企业主既不为企业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事故一旦发生又不承担自己的义务。劳动者维权,按照正常程序走下去所耗费的时间小则60天多则一年,维权者不病死、饿死也会被拖死。在此情况下,维权者的诉求经过仲裁程序的初步审理后,对仲裁机关作出的部分裁决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唯一可行的救济捷径。既能够防止“黑心”和“懒账”老板的隐匿、转移财产的拖延战术,又能使维权者的诉求得到及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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