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劳动仲裁中先予裁决、部分裁决、先予执行的适应范围、条件和特点 (一)先予裁决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范围和条件1、适应范围我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部分裁决“制度,但原劳动部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在有关政策文件中已作了补充规定。据此,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 |
劳动仲裁中先予裁决、部分裁决、先予执行的适应范围、条件和特点
(一)先予裁决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范围和条件
1、适应范围
我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部分裁决“制度,但原劳动部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在有关政策文件中已作了补充规定。据此,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l)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亦称先行给付。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有三类: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先予执行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适应条件
先予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是:①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③在作出判决之前采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先予裁决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的特点
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是指特定的一些情形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初步审理后,对案件中急需处理的部分争议在终结裁决之前先行作出的裁决。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约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要准确理解部分裁决这一制度,必须把握部分裁决的以下几个特点:
1、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部分裁决和先予执行的适用于以下范围,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1994]391号、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的精神,劳部发[1996]240号,否则,劳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2、裁决的作出的超前性。 部分裁决在仲裁庭经过初步审理后,符合作出部分裁决的范围和条件的争议即时作出,对案件的其他问题应继续审理直到终结裁决。即"急需问题紧急处理"。是特事特办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的体现。
3、效力的即发性。部分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时的特殊处理措施,一经作出,即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被诉方如不执行,申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一般的仲裁裁决不同是,后者作出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起诉或起诉后又撤诉或被依法驳回时才生效。
4、救济方式的不可诉性。 对部分裁决不服的,被诉方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过15日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在15日内,如当事人尚未申请复议而终结裁决已作出并送达,则当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部分裁决正确的,驳回复议申请;裁决不当的,撤销该部分裁决,已执行的应予返还。
5、先予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性。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劳动仲裁案件,要求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诉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申诉人应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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