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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在不暴露技术方法的前提下,所获材料可作为证据

 2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5-07-28 18:33:58
导读: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确认毕某曾在某宾馆盗窃一部手机。在庭审时,毕某予以否认。请问,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确认毕某曾在某宾馆盗窃一部手机。在庭审时,毕某予以否认。请问,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的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事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侦查机关在不暴露技术方法的前提下,可以把采取技侦手段获取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并在法庭上出示。

侦查机关在不暴露技术方法的前提下,所获材料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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