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1、签订时间问题 实践中,出现两份内容不同足以构成认定为黑白合同条件的合同,其签订时间呈现多种情况,从《招投标法》规定看,只要针对... |
《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1、签订时间问题
实践中,出现两份内容不同足以构成认定为黑白合同条件的合同,其签订时间呈现多种情况,从《招投标法》规定看,只要针对同一工程的两份合同在实质性内容方面不一致,其中一份是中标合同或者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就可认定,至于签订时间的前后,都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
2、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问题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个方面,涉及固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其他条款都不会涉及利益的重大调整,不对合同性质产生影响。
3、备案合同的结算效力
除法律规定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将招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提交书面报告备案,并不意味着合法的中标合同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才能生效,但在有多个合同文本时,备案合同是确定工程价款结算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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