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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

 2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7-31 15:27:36
导读:某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林中经初字第05号 原告四川省南部县建筑企业(集团)工程公司驻藏工程处,住址:八一镇川藏公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田远龙,该工程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帮炳,男,系工程处副经理,住西藏林芝地区粮食局储备库院内。 委...

某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林中经初字第05号
  原告四川省南部县建筑企业(集团)工程公司驻藏工程处,住址:八一镇川藏公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田远龙,该工程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帮炳,男,系工程处副经理,住西藏林芝地区粮食局储备库院内。
  委托代理人曾邦兴,男,工程处技工,住林芝地区转播台院内。
  被告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占堆,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剑钊,男,县政府办公室干部。
  原告四川省南部建筑企业(集团)工程公司驻藏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诉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帮炳、曾邦兴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剑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由原告承建被告的办公楼,工程总造价为2315150.80元,合同约定先预付工程款100万元,完工后付50万元,余款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付清,若逾期付款,发包方应承担承包方垫资款的本金及利息。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方增加工程量。1999年1月15日,该工程经验收后评为合格,被告实际应支付2566145.20元的款项,但其支付了105万元后,余款一直借故不予支付。2000年5月16日原告起诉至法院时,曾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从2000年7月起至2001年10月底付清余款,但被告再次违反调解协议,至今未付清工程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129945.20元的工程款。
  被告辩称:欠原告工程款87万元是事实,只是现在县里财政困难,难以一时付清。至于利息问题,因为还款协议中未提及,现在不应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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