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实践中常见的无效仲裁协议有: 1.模棱两可的仲裁协议。例如,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发生争议后,可以进行仲裁,或到法院起诉;这一类仲裁协议因内容不明确,无法作出判断而无效。 2.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例如,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发生争议后,由某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实上当地并无仲裁委员会。又如,有的仲裁协... |
实践中常见的无效仲裁协议有:
1.模棱两可的仲裁协议。例如,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发生争议后,可以进行仲裁,或到法院起诉;这一类仲裁协议因内容不明确,无法作出判断而无效。
2.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例如,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发生争议后,由某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实上当地并无仲裁委员会。又如,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发生争议后,由某仲裁委员会适用某某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而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在本仲裁委员会仲裁,只能适用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3.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关键词:无效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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