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属于司法权高于行政权。《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维护和监督关系,即司法权是... |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属于司法权高于行政权。《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维护和监督关系,即司法权是对行政权的维护和监督,而且是”维护”在前,”监督”在后。可见,司法权的实现不是具有剥夺行政权的权力,不能代替行政权,而是在行政权无法实现社会管理责任时,需要辅之于司法权。司法权高于行政权,是说行政机关对司法协助执行的事项应该执行,但司法权无法替代行政机关的正确协助。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在实践中存在”以罚代刑”,也有”以刑代罚”的问题。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实质上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关系到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的重大问题,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准确划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对做到”罚当其罪”十分必要。
综上所述,无论从立法本意还是从有关规定来看,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可以并行不悖,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但由于理解上的偏差,以至出现目前这种对违法行为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竟成为一个问题。应该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工商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或者在移送追究刑事处罚的同时,进行行政处罚。这样才能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使严重的行政违法犯罪行为得到足够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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