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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及律师拒绝辩护的情形

 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北京铁路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08-11 9:10:50
导读:辩护权是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辩护人接受委托或指定后应履行的义务,但在特定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律师也有权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情形: 1.委托辩护:被告人一经提出,法院应当准许,但限于两...

辩护权是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辩护人接受委托或指定后应履行的义务,但在特定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律师也有权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情形:

    1.委托辩护:被告人一经提出,法院应当准许,但限于两次机会。

    2.可以指定辩护

    被告人提出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时,法院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律师,则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法院同意为其重新指定律师的,那么在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又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法院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3.应当指定辩护

    如果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二、律师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情形。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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