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在承接各类律师业务时,是否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诉讼?有关此类律师从业限制和执业回避问题,近来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特别是已引起司法界的关注。禁止律师为了作出有利于自己承办案件审理裁决而与可法官进行非正常接触,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律师的一... |
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在承接各类律师业务时,是否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诉讼?有关此类律师从业限制和执业回避问题,近来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特别是已引起司法界的关注。
禁止律师为了作出有利于自己承办案件审理裁决而与可法官进行非正常接触,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律师的一项普遍性的要求。虽然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中心意思是一致的。律师胜诉靠的是对法律的娴熟掌握和对法律与证据的技巧的灵活运用,而不是靠各种非正常关系。日本《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14条规定“律师不得为了有利于案件,而与审判官,检察官等进行私人方面的接触和交涉活动。美国《律师取业行为标准规则》指出:“如果一名律师过去曾以政府官员或雇员身份.实际介入过某一事件,则该律师不得再向该事件有关的当事人提供私人代理,除非有关政府机构在被告知此情况后表示认可”。
结合我国实情,在我国有关津师立法中增立律师从业限制与执业回避制度,既符合完善司法诉讼程序保障机制的发展趋势,亦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目前,社会上“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说法不是“空穴来风”在律师业务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当事人聘请律师不是根据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而是根据津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来作出其选择。当然.这也与某些律师自吹与某某法官、检察官的关系隐喻能包打官司不无关系。
此外,当前政策允许司法机关干警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有些已取得一定检察、审判职称的司法干部离职后即可加入律师队伍.以律师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这类律师与司法承办人员关系密切.影响案件审理的概率非常之大.矛盾日益突出。为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加强对律师和司法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之外,设立律师从业限制和执业回避制度,不失为一个根本之策。它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有利于树立律师维护正义的“护法使者”形象;有利于抵制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有利于司法人员公正执法,维护司法机关的威信。
由于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于律师的职业特点竭力为其当事人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名正言顺之事。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的利益同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当事人是否胜诉,不仅关系到当事人本身的切身利益,而且与津师的声誉,尤其是物质利益都有关系,因此,有些律师期望胜诉的心情不亚于当事人故而办案律师势必以各种方法、因素影响审判人员,使之接受、采纳自己的观点.作出有利于本方当事人的裁判,达到胜诉的目的。如果律师与审判人员关系过于密切.完全可能使审判人员偏袒偏信一方,先入为主。作出有违公正的裁判。设立律师执业回避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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