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于律师执业回避问题,除作出符合我国国情,切实可行的实体规定外。还应制定相应的申请、审查与决定等操作程序。提出要求律师执业回避的形式.可以分为三种:一是自行提出.即律师本人根据律师回避的相关规定.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承办本案,提出回避;二是申请提出,即律师所承办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 |
对于律师执业回避问题,除作出符合我国国情,切实可行的实体规定外。还应制定相应的申请、审查与决定等操作程序。提出要求律师执业回避的形式.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自行提出.即律师本人根据律师回避的相关规定.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承办本案,提出回避;
二是申请提出,即律师所承办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律师)提出的申请回避要求;
三是司法监督提出,即审判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发现具有律师回避的噶况而未回避的,应当提出回避要求。
不论自行提出,申请提出,还是司法监督提出.都应当讲明理由,并立即将回避要求报送律师所在律师工作机构.并由该律师工作机构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在回避要求未经审查决定前.律师应当暂停所承办案件的代理或委托工作。
律师回避,应当由律师所在律师工作机构所属的律师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或律师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被要求回避的律师.或其他提出申请人.对所作出的是否回避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行业管理机关提出复议要求。复议期间,一般不影响对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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