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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补充责任如何认定?

 1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8-13 15:44:10
导读:经营者的补充责任,是指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进入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的补充责任,是指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进入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在能够确定侵权人且侵权...

经营者的补充责任,是指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进入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补充责任,是指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进入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在能够确定侵权人且侵权人有能力赔偿,受害人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时,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人无法确定或侵权人无力赔偿时,经营者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侵权人只能赔偿一部分,则其余部分由经营者赔偿;经营者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经营者的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除要有损害的发生,损害的发生于经营者控制的范围内,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外,最主要的是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侵权行为的介入。换言之,经营者补充责任是由于第三者侵权行为和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相结合共同导致的结果。如果经营者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遭受第三人的侵害,经营者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虽然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但侵权的第三人赔偿了被侵害的消费者的全部损失,也无须经营者再承担责任。经营者补充责任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及时发现和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发生义务。在有第三人侵权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看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对对第三人侵权行为的防范是否尽到了其应尽的责任,可称之为对第三人侵权行为的防范责任。经营者防范责任与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服务收费高低、所面对的特定服务对象及对服务对象的说明和承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在银行有人戴着鸭舌帽、墨镜在营业厅转来转去达半小时,但没有引起保安人员的注意,最后突然抢走了一女士刚取出的5万元人民币,银行经营者对此就没有尽到防范责任。如果是在商店或者公园内有人戴着鸭舌帽、墨镜转来转去达半小时甚至更长时间,突然抢走了一女士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包,就很难说商店、公园的经营者未尽到防范责任。这是因经营者的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不同所决定的。
  (二)对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予以及时救助的义务。在经营者尽到了自己的防范责任也没有能避免消费者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况下,有义务及时救助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使其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例如,在银行取款的某甲遭到歹徒的枪击,银行工作人员在事发20分钟后才给“110”、“120” 打电话,待某甲被送到附近医院时,终因流血过多而死亡。银行对某甲遭枪击虽无法发现和制止,但对伤者予以及时救助却是应当作到也是可以作到的,因主观原因而没有作到,仍应承担对消费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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