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司法实践中利用破产程序实施逃债行为的破产案件层出不穷。1.在破产前是进行充分准备,蓄意破产逃避债务。(1)制造资不抵债的假象逃债。(2)以改制的名义金禅脱壳。企业剥离有效资产投入或者成立另一企业、公司,以合法方式非法转移财产,原企业资不抵债已成事实,搞空壳破产。2.在破产中利用破产程序上的漏洞,恶意... |
司法实践中利用破产程序实施逃债行为的破产案件层出不穷。
1.在破产前是进行充分准备,蓄意破产逃避债务。
(1)制造资不抵债的假象逃债。
(2)以改制的名义金禅脱壳。企业剥离有效资产投入或者成立另一企业、公司,以合法方式非法转移财产,原企业资不抵债已成事实,搞空壳破产。
2.在破产中利用破产程序上的漏洞,恶意减少破产财产。
(1)减少破产财产。资不抵债的企业故意隐瞒破产财产,缩小财产范围,想法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赔偿比例。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时,一些企业只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作价,忽略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对无形资产不作价、不评估。
(2)破产费用失控。破产企业违法操作,随意拔高职工安置费等优先受偿费用,将其列入破产费用,使企业无产可破。目前,在企业破产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做法:即根据职工人数和破产企业资产状况,首先从破产财产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职工安置费。
3.政府介入破产,为逃债提供方便。
(1)政府参与破产。由于政府的社会公益目标与心理,在清算破产企业债务时,往往利用行政权力,要求一些资金实力雄厚、效益良好的企业或者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放弃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以平缓破产企业终结时、破产还债过程中,因破产财产不足而可能导致的债务清偿及职工安置等方面的一些矛盾。
(2)政府操纵破产。典型是中江县丝绸公司的破产案,中江县委、县政府,是中江县委、县政府不依法行政,蓄意将不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的企业实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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