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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哪些人员不能担当辩护人

 4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9-14 17:21:07
导读: 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一般是不能当辩护人的,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经人民法院的准许,是可以作为被告的辩护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

  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一般是不能当辩护人的,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经人民法院的准许,是可以作为被告的辩护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关键词: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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