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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食品质量安全标志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相关资料

 4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9-17 16:04:39
导读:食品质量安全标志也就是QS标志,目前改为生产许可标志。 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QS)办理程序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审...

食品质量安全标志也就是QS标志,目前改为生产许可标志。

  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QS)办理程序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审查通则(2004版)》和各类食品《审查细则》

  受理范围:国家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8类555种食品的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

  受理

  企业条件要求:

  (一)、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二)、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企业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应标明关键设备和参数);

  5、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一式二份;

  6、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一式三份(执行企业标准的);

  7、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8、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

  审查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审查通则(2010版)》和《审查细则》

  (一)审查安排

  1、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核查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生产工艺、检测能力等企业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写出审查意见并进行产品抽样、封样;样品由申请企业送达指定产品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产品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发证。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程序

  1、审查组长接受审查通知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文审;

  2、现场审查:

  (1)审查组预备会议,对现场审查内容进行分工 ;

  (2)首次会议,由企业相关人员、审查组成员参加,介绍企业基本情况,作出审查工作安排;

  (3)按照分工,进行现场审查;

  (4)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审查结果;

  (5)末次会议,向受审企业通报审查结论,听取企业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3、现场审查合格的,进行抽样、封样;

  4、审查组长要向受审企业了解审查区域的行业情况,填写《企业情况调查提纲》,连同审查材料一并报省局。

  时限:接到审查通知后10日内

  三、发证检验

  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10版)和《产品审查细则》。

  按照《产品审查细则》进行检验。申请企业应在7日内将审查组封存的样品,连同抽样通知书一并送达指定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接受样品后作好登记;检验人员要熟知相关食品《审查细则》,按《审查细则》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

  四、呈报

  省局审查部对核查组长上报的申请、现场核查结果、不合格项改进情况、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汇总,上报省局领导签字。

  五、发证

  接到省局通知后,通知企业领取生产许可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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