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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中债务继承规定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问题解析

 3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9-19 11:43:22
导读:以债务继承问题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

以债务继承问题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小王继承了他父亲老王的遗产共10万元,但老王欠他人债务共11万元,依法将10万元的继承金用来清偿,那么剩下的差额部分,也就是这1万元该怎么办?由谁清偿呢?

遗产中的债务超过了全部资产的价值,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该如何偿还?这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对此,我国继承法作了这样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是以他所继承的遗产中“资产”的价格为限,对超出“资产”价格的责任不负清偿的责任

   因此如果是老王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小王只要用他继承的10万元偿还即可,对于剩余1万元不负清偿责任。如果老王借的钱用于家庭全体成员共同生活需要,这笔债务应划在家庭共同债务之内,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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