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 |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践中,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一保险标的进行详尽的实地调查,也不可能一一了解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情况,因此,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投保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以便其决定是否属可以保险的以及收取多少保费。
如实告知义务通常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与保险相关的全部重要事项;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后,当发生与保险标的、承保危险等相关的变更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变更的重要事项;在定期保单续保之前,发生与续保相关的重要事项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予以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义务通常有无限告知义务和询问告知义务之分。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及海上保险的惯例,无论保险人是否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必须对重要事项如实告知,此即为无限告知义务。询问告知义务则是指,如果没有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即无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本条规定实际采用的是无限告知义务,而非询问告知义务。投保人只要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要求,就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而不以保险公司的询问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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