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三男子打死两只朱鹮获刑张某、王孝某、王忠某,被检察机关指控,于2015年6月4日下午携带自制的射钉枪在野外打鸟。3人在留坝县二郎庙村发现沟口树林栖息有鸟,用射钉枪将栖息在树上的编号为K07、K09的两只鸟猎杀,并将鸟装入袋子后逃离现场。当晚,3被告得知猎杀的鸟系国家保护动物朱鹮,随后将射钉枪和朱鹮尸... |
三男子打死两只朱鹮获刑
张某、王孝某、王忠某,被检察机关指控,于2015年6月4日下午携带自制的射钉枪在野外打鸟。3人在留坝县二郎庙村发现沟口树林栖息有鸟,用射钉枪将栖息在树上的编号为K07、K09的两只鸟猎杀,并将鸟装入袋子后逃离现场。当晚,3被告得知猎杀的鸟系国家保护动物朱鹮,随后将射钉枪和朱鹮尸体丢弃。3人逃回重庆市家中后,于2015年6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血痕、羽毛鉴定,血痕、羽毛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朱鹮所有。(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手持射钉枪猎杀朱鹮 陕西汉中三男子获刑)
律师点评(李华阳律师):
本案中,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朱鹮属濒危鸟类物种,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张某、王孝某、王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规定,使用射钉枪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朱鹮2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杀、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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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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