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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喝酒出事需要承担责任吗 喝酒出事有责任吗 喝酒出事怎么担责

 64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1-20 16:17:27
导读:民间也不乏许多劝酒高手,不少喝醉能人以把对方喝醉为荣。殊不知,造成一方死亡,酿成悲剧,断送友谊,损失钱财。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强迫性劝酒。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不喝酒就不答应对方的合法合理的请求...

民间也不乏许多劝酒高手,不少喝醉能人以把对方喝醉为荣。殊不知,造成一方死亡,酿成悲剧,断送友谊,损失钱财。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强迫性劝酒。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不喝酒就不答应对方的合法合理的请求等等,致使伤害或者死亡的发生。

解析:此种情形主观恶性大,具有故意性,即劝酒者能遇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在一些友好的喝酒场合中,因说话不中听或者其他因素导致转化为恶意性或敌意性的喝酒氛围。《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当初责任。

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坐在一起的几个好友,一个说自己身体不好,医生说不适宜喝酒。对方说少喝点应该没事的,由于碍于情面,几个就喝了起来。或者听其他人说,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或者死亡的。

解析:此种情形具有过于自信或疏忽的过失,主观恶性较小,过错程度较轻,可主张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当初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三、酒友均不知道有不能喝酒的状况存在。如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喝酒的过程中,一人诱发出疾病花去不菲的医疗费,诱发疾病的人也不知道自己潜伏着这种疾病,因无力完全承担医疗费,把另外几个告上法庭。又如,几个要好的朋友因多年未见,相约大醉一场,几个都醉了,其中一个在睡觉的过程中因吸收呕吐物窒息身亡。

解析:此种情况为何要承担责任?好友之间主观上均没有过错,那么就应当公平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当然,公平分担并不是说加害人与受害人各打五十大板,平均分担损失。确定损失分担,应该考虑行为的手段、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达到公平合理、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未劝阻其酒后驾车。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或者辨别能力时,酒友未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步行或者驾车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解析:此种行为属于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及公序良俗。(1)杨立新教授认为,不作为侵权的义务主要来源于以下三种情形: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自业务或职务上的要求、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2)王泽鉴教授认为,除了契约和法律外,尚有因发生所谓的社会安全注意义务而从事一定作为的义务,其主要情形有:因自己行为致使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而负有防范义务;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3)也有的学者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源自法律的规定、契约上的约定、先前行为所衍生的作为义务、生存共同体相互扶助的作为义务。

因此,可以看出主流观点认为先前行为是产生作为义务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违反由于先前行为所衍生的义务而不作为时是不作为侵权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中没有关于先行行为的定义,这里暂且引用刑法关于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来代指先前行为即有关概念,主要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法律的专门规定,但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特定环境条件下,而使没有积极作为义务的行为人转化为有积极作为义务的人,如果他不履行这样的作为义务也构成不作为的加害行为。(以上两段引自:繁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作者叶进财)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即符合善意的救助行为。

五、宴会中饮酒伤亡的情形。因喜事或丧事举办宴会,席间因劝酒致人死亡时,主办宴会的主人如何担责?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饮酒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而未予以停止、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因此饮酒者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宴会的主办者对于他所邀请的客人负有保障他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义务,宴会组织者对过量饮酒行为未进行劝阻,在酒后也没有进行必要的救助或及时通知其家人等相互保护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行为与伤亡后果之间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因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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